(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78号罪犯陈超,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台路刑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陈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4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其犯故意伤害罪属暴力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鉴于刑罚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移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