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洁与被告郭建超、丁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洁,郭建超,丁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郭洁委托代理人董晓静,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超被告丁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洁与被告郭建超、丁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洁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洁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郭洁负担。审 判 长 魏秉倩人民陪审员 吴怀智人民陪审员 徐腾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