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海,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衡永红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