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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海,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衡永红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