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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州屯村五七电镀有限公司与吴XX虎铁器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屯村五七电镀有限公司,吴XX虎铁器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苏州屯村五七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邱舍开发区(屯南村)。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乔。委托代理人金卫平。被告吴XX虎铁器件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长胜路西。投资人姜明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屯村五七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X虎铁器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屯村五七电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屯村五七电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屯村五七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1028元,由原告苏州屯村五七电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