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王某,农民。���托代理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张某乙,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兴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兴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宗兴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