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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王某,农民。���托代理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张某乙,农民,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兴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兴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宗兴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