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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2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潘弓芳与潘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弓芳,潘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234-1号申请执行人潘弓芳。被执行人潘志芳。北辰法院做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36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志芳拒不执行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潘志芳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大道与中心环路交口处绿洲花园13-2-1403号房屋;二、时间: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正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