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秦跃娥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跃娥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449号罪犯秦跃娥,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跃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47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秦跃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跃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秦跃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