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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武×1与胡×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1,胡×,武×2,武×3,陈×,宋×,武×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1,女,1954年7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35年1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武×2,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原审被告武×3,女,1960年1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陈×,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原审被告宋×,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原审被告武×4,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上诉人武×1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武×2、原审被告武×3、原审被告陈×、原审被告宋×、原审被告武×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69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武×1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武×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1撤回上诉,七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武×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