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河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河,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942号原告杨河,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27号天心大厦15楼,注册号610000200003025法定代表人刘长兴,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河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杨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