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88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世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