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松原市正丰汽贸有限公司诉水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正丰汽贸有限公司,贾格日乐吐,水花,贾申布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松原市正丰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英,经理。被告:贾格日乐吐。被告:水花。被告:贾申布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正丰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格日乐吐、水花、贾申布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松原市正丰汽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