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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慈溪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剑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某。委托代理人:励某某。被告:谢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