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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青岛亨强物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吉祥马工贸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亨强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吉祥马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即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亨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市H区105号。法定代表人阮连江,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吉祥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77号。法定代表人任养团,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亨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吉祥马工贸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957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