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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罗春文与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文,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罗春文,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洪波,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文诉被告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波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罗春文负担。审判员  李元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