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罗春文与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文,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罗春文,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洪波,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文诉被告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波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罗春文负担。审判员 李元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