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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德清与被执行人廖锋民间借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清,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清。被执行人廖锋。申请执行人李德清与被执行人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廖锋向申请执行人李德清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自2015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一计付利息;订定于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本金15万元;余欠本金及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订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本金15万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廖锋的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沈振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