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阳恢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原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原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阳恢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被执行人原保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与被执行人原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原保林于2015年8月10日直接将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08)阳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