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续雷与孔薪源、孔维强、张小凤、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续雷,孔薪源,孔维强,张小凤,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高续雷,男,200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学生。法定代理人高成,系原告父亲,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孔薪源,男,200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中学生。被告孔维强,系孔薪源父亲,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小凤,系孔薪源母亲,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大石桥市旗口镇二道边村。法定代表人杨华,校长。委托代理人胡宝石,系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副校长。原告高续雷与被告孔薪源、孔维强、张小凤、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续雷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成,被告孔薪源的法定代理人孔维强、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胡宝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高续雷与被告孔薪源系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学生,2014年12月18日13时左右课间休息时,原告高续雷与同学孙柏博打闹摔跤倒地,被告孔薪源用脚踹原告面部,造成原告鼻子损伤、出血。原告被送到海城市牛庄镇骨科医院治疗,住院23天,诊断为鼻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伤。各项损失15,000余元。原告认为原告的损伤,是被告孔薪源直接造成,被告孔薪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孔薪源系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被告孔维强、张小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义务,也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原因,应当负赔偿责任。诉请诸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756.06元、护理费2,683.41元、交通费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合计15,049.4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孔薪源、孔维强辩称:高续雷、孙柏博、孔薪源三个人在课间活动时相互无意碰倒,我不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接到老师电话,我出于人道给高续雷送到医院并交住院押金1,000元给高续雷治疗,我当时说去大石桥市医院,学生有保险,可是高续雷的爷爷执意要求去牛庄医院,这里是否有关系出入,我不接受全额费用。护理费按照农村标准没有原告说的那么多,原告的护理费证据是虚假的;交通费只应该是住院往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我不予赔偿;三个孩子互相玩耍造成原告伤害,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孔薪源,高续雷、孙柏博难道就没有责任么?请法院公正判决。被告张小凤未作答辩。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辩称:我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校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对我校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要求每位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同时,学校也制定了校规,针对每届学生,每个班也出台了班规,其中重要一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秩序。至于保护一条,该案发生后,我校领导、老师及相关人员对原告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保护,联系家长、简单处理受伤部位,同时将双方家长召集一起进行协商处理。我们的态度是积极的,措施是得力的,最大限度的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学校在本案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不应负法律责任,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续雷和被告孔薪源均系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学生。被告孔维强、张小凤系孔薪源父母。2014年12月18日下午,第一节课下课时,高续雷和同学孙柏博打闹摔跤倒地,被告孔薪源从其二人身体上方跨越而过,导致原告高续雷鼻子出血,班主任老师发现情况后,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并及时进行简单处置。双方家长到学校后,将原告高续雷送往海城市牛庄镇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鼻骨骨折、鼻部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5,756.06元。住院期间被告孔维强为其垫付住院押金1,000元。原告住院期间,原告父亲高成进行护理,高成在海城市建材市场上班,因为动迁等原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误工证据,原告提供的所谓海城市中小三江水泵厂的证据是虚假的,经本院批评教育,原告主动撤回该误工证据。另查: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编写了《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按期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尽到了管理职责。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的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被告旗口二中提供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审查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孔薪源在课间休息时玩耍,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高续雷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高续雷在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孙柏博打闹倒地,亦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己应承担20%责任。因孔薪源系未成年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被告孔维强和张小凤承担。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系教育机构,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本案系学生在下课进玩耍所致,学校并无过错,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父亲高成确实在海城建材市场打工,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误工工资标准,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护工标准给付为宜。交通费按照原告住院时间及亲属往返次数,本院酌定支持300元为宜。关于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维强、张小凤应当赔偿原告高续雷各项损失7,645.74元,扣除已经垫付的住院押金1,000元,被告孔维强、张小凤尚应给付原告6.645.74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自负1,911.44元。三、驳回原告高续雷对被告大石桥市旗口镇第二初级中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孔维强、张小凤负担144元,原告高续雷自负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兆龙审 判 员 张万鑫人民陪审员 王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明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