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兰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兰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913号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正坚,系该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陈科、陈琦,均系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兰兴,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221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兰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7元,减半收取3564元,由原告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3564元)。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绮婷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