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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罗荣、高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罗荣,高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348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6号。负责人郭华卿,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艳、刘敏敏,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荣,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高桂华,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被告罗荣、高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诉争纠纷,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31元,减半收取为401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忠审 判 员  王明亮代理审判员  华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丽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