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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广支行与郭光辉、崔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广支行,郭光辉,崔勇超,刘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26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广支行,地址广阳区第六大街4幢107。法定代表人徐英,职务行长。被告郭光辉。被告崔勇超。被告刘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广支行与被告郭光辉、崔勇超、刘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勇超名下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君兰苑商业3-1-101室、4-1-108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崔勇超名下位于廊坊市安次区君兰苑商业3-1-101室、4-1-108室房屋。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广支行名下位于廊坊市永兴别墅4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