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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邢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3号原告邢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邢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