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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曼与肖菊红,肖光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曼,肖光旺,肖菊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62号原告王曼,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肖光旺,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肖菊红,女,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曼与被告肖光旺、肖菊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曼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