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曼与肖菊红,肖光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曼,肖光旺,肖菊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62号原告王曼,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肖光旺,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肖菊红,女,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曼与被告肖光旺、肖菊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曼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