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惠建东与高尚、赵晓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建东,高尚,赵晓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惠建东,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高尚,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赵晓春,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惠建东诉被告高尚、赵晓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