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15号原告:刘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蒋诗林,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博晨,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某,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就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