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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钱维成与乔靖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维成,乔靖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钱维成。委托代理人缪江云,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靖靖。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77号。负责人高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维成诉被告乔靖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维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维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维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维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