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向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贵义与佟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义,佟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义,男,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佟玉芳,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义与被执行人佟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