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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光刑初字第00070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汉族,文盲,农民。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小学辍学,农民。因伤害他人,2014年9月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23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甲在田间因通行发生纠纷,引起厮打,李某乙用拳头将李某甲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称,被告人李某乙故意损害其身体健康,要求依法追究李某乙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12万元。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8时许,光山县寨河镇王乡村彭寨组村民李某甲在本组田埂上放牛,被告人李某乙从田埂上路过时,认为李某甲的牛影响其通行,遂用手将牛背拍打一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乙用拳头将李某甲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左眼外伤致玻璃体积血、后继发左眼视网膜脱离导致左眼视力盲目4级(光感),因其双眼存在玻璃体混浊相应的病理基础,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甲受伤后到到光山县寨河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5天,后又相继到光山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医院、信阳中山肿瘤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学系电生理检查中心检查、治疗,共花医疗费4470.79元。被告人李某乙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医疗费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及其他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因琐事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李某甲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过高部分,不予保护。被告人李某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由于附带民事赔偿未达成调解协议,应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原行政拘留10日已折抵刑期)〕。二、被告人李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经济损失18944.39元〔医疗费4470.79元;误工费11553.60元(166天×69.60元);护理费1170元(15天×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15天×30元);营养费600元(30天×20元);交通费700元〕。已付3000元,余款15944.39元限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付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 焱审 判 长  梁 焱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杜桂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