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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李岚与广西田阳华美纸业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李岚,广西田阳华美纸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黄李岚。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华美纸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红岭坡糖纸工��区。本院在执行黄李岚申请执行广西田阳华美纸业纸业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2015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黄李岚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10656元、加班工资13274元、月工资730元、本案执行费270元,共计2493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