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董玉云、肖绪芝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田应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董玉云,肖绪芝,肖绪辉,田应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川,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雅君,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绪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绪辉。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应波。法定代理人:沈中燕,系田应波妻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玉云、肖绪芝、肖绪辉、田应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董玉云、肖绪芝、肖绪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631元,减半收取为4815.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竹平审 判 员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