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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少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丁某甲,女,汉族,1991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丁某乙,男,汉族,系丁某甲之父,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杨人民陪审员  刘国勇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法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