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丁某甲,女,汉族,1991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丁某乙,男,汉族,系丁某甲之父,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甲、丁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杨人民陪审员 刘国勇人民陪审员 雷建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法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