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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季永云与孙昌新、赵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季永云,居民。被告孙昌新,居民。被告赵红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永云与被告孙昌新、赵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季永云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