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季永云与孙昌新、赵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季永云,居民。被告孙昌新,居民。被告赵红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永云与被告孙昌新、赵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季永云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善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