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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某某某。被告马某某某。原告张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某诉称,2011年古历11月由父母包办做主未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一直无感情,被告马某某某多不说话,嫌原告人品差,瞧不起原告。2014年6月份,原告去娘家期间,婆母打电话来说“你来着也成哩,不来着也成哩,我儿子哈媳妇有哩。”后原告生气之下,未回婆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马某某某叫过一次。2015年1月16日原告父亲向被告当地村委会做了反映,要求给予安家,后村委会干部回答说“他们处理不哈。”遂原告无奈之下,向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女孩马某某甲判归原告抚养;2,同居前财产判归原告带走;3,判令被告付给原告在医院生育孩子的费用11800元等。被告马某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11月份原告张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经双方父母包办,未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孩马某某甲,现8个月。同居期间,双方关系一般,被告马某某某经常到外地念“古兰经”,很少回家,并不操持家务,导致双方关系破裂。2014年农历6月份,原告张某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马某某某前去叫过两次被原告张某某某拒绝,遂酿成纠纷,2015年1月28日原告张某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被告马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并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发出开庭公告后,到期后,被告马某某某未到庭。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可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婚姻系双方父母包办,未经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某庭审中要求女孩马某某甲判归被告马某某某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哺乳期的孩子应由母方抚养为原则,故,原告张某某某起诉的主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项、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女孩马某某甲判归原告张某某某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二、原告张某某某同居前财产留归被告马某某某使用。三、被告马某某某一次性付给原告张某某某孩子抚养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跃武审 判 员  裴生才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