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唐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唐某某,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78号原告叶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唐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被告钟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唐某某、钟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深圳深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唐某某、钟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星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