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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崔燕诉郑创家、陈玲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燕,郑创家,陈玲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崔燕被执行人:郑创家被执行人:陈玲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创家、陈玲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能力支付现金,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位于北京西城区清芷园小区七号楼A座801室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崔燕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10707000元接受拍卖财产,抵顶相应数额债务。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燕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王 宾审判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