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龙祥工程有限公司、许守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龙祥工程有限公司,许守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399号原告河南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北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9572974-2。法定代表人朱礼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宏利,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建龙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龙塘村平街(敬老院边座)。法定代表人陈德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思安、何伟杰,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守业,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祥工程有限公司、许守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证据需重新整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龙祥工程有限公司、许守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南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郑春玲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