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商特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敏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特字第69号申请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希林。委托代理人陈明。被申请人何敏,无业。被申请人陈雅菊,无业。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郑凯艇、郑波。申请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钧钧进行了审查。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何敏、陈雅菊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人预交申请费4856元,应予退回。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奕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