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751号原告蒲某某,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卢某某,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