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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林山、马扎根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山,马扎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山,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兰印,河南正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扎根,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河南省内黄县城关镇翟也羊村人,现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林山因与被上诉人马扎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城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城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