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藤耀纯,肖明云诉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初字第00108号原告肖明云,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藤耀纯,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营盘街99号。负责人黄晓勇,政委。原告肖明云、藤耀纯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书。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明云、藤耀纯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明云、藤耀纯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明云、藤耀纯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原告肖明云、藤耀纯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人民陪审员 杨自力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