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淑红与刘书强、聊城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淑红,刘书强,聊城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727-1号原告万淑红,女,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书强,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121号。上列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诉至本院。本案受理后,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理由是查无此人。本院认为,被告刘书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进审 判 员 席守田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