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谭锦伟与刘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锦伟,刘丽,朱刚,朱利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2760号原告:谭锦伟,男,1993年9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刚,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丽,女,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朱刚,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朱利波,女,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街财信中央大街。负责人:张正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锦伟与被告刘丽、朱刚、朱利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锦伟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锦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谭锦伟负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