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执异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冯新华与郭晓丽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丽,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176号案外人冯新华,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金三角*号楼*号。申请执行人郭晓丽,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号楼*号。本院在执行郭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新华于2015年5月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冯新华称,其于2012年2月12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冯新华购买御锦花园1号楼2单元1506号房屋一套,总房款为339296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当日,其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现依法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有权。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执行措施。经审查查明,2012年2月12日,冯新华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冯新华购买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1号楼2单元1506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7.52平方米,单价为2300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339296元。合同签订当日,冯新华即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39296元。另查明,2014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丽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30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查封,2012年2月12日冯新华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于当日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冯新华依据上述事实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暂定名)1号楼2单元1506号一套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