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恩龙与郜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龙,郜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徐恩龙,男,汉族,50岁。被告郜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龙诉被告郜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