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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恩龙与郜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龙,郜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98号原告徐恩龙,男,汉族,50岁。被告郜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龙诉被告郜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