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二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段德军与朱文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德军,朱文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段德军,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乐卫兵,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文博,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段德军因与被申请人朱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德军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违背调解自愿原则,强压硬调,程序违法;2、被申请人朱文博在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情况下,利用欺骗手段让段德军出具20万元的收条和欠条,而原审法院未作详细调查,错误认定案件事实;3、违约金及利息重复计算过高,律师费不存在,于法无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段德军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且该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故段德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段德军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朱文博在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情况下,利用欺骗手段让段德军出具20万元的收条和欠条,而原审法院未作详细调查,错误认定案件事实,且违约金及利息重复计算过高,律师费不存在,该申请理由并非生效调解书再审审查之事由,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段德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段德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幸美代理审判员 吴 燕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