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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少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京霖诉被告李开臻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李某某,男,20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某之母。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