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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董建、郭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董建,郭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418号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进峰、邹元,均系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被告郭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建、郭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倩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