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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锁与张金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锁,张金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王铁锁,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金栓,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8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铁锁申请执行张金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 张              金              栓              偿              还              申              请执行人 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二、由被���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案件执行费2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 的    财    产    信    息    ,    现    本    院       已       穷    尽    执    行    措    施    查    明    被执行人 确    无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      申    请    人    亦    提    供    不    出    被执行人 的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 故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二 百 五 十 七 条 第 ( 六 ) 项 之 规 定 , 裁 定 如 下 :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云飞审判员李智审判员刘鑫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刘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