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90号原告:朱某,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吴某,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