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桂桂与石顺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桂,石顺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赵桂桂,男。被告石顺田,男。原告赵桂桂诉被告石顺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原、被告素有积怨。2012年9月8日,双方因琐事又发生吵闹,原告称被告将其殴打遂在礼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果。为此起诉请求由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7395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民因身体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因此,原告主张有被告赔偿医疗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桂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林审 判 员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