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上海追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爱明达玻璃窗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追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爱明达玻璃窗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863号原告上海追得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凤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爱明达玻璃窗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亚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追得贸易发展有限公���诉被告河南爱明达玻璃窗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爱明达玻璃窗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时,以甲方(原告)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故本案应按照原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即注册地)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虽然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异地经营,但不能因此否定注册地的公示效力。本案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XXX弄XXX号一层,不属于杨浦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程建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继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搜索“”